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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一起列入今年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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