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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凡属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申报的预算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项目单位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包括: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申报书必须填报; 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报。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等),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支出预算和测算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体概括)、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评估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予以确认。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审,部财务司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按部财务司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部财务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列入部项目库,择优排序,经部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财政部。

  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及有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后,项目即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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