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更新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通知
(民办函〔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2007年财政部监察专员办和审计署对9个省份军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检查发现不少地区存在少报自然减员人数,多领中央军休安置经费的问题。为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确保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据实核算,确保军休安置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底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数据进行全面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全国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整2007年底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增减人数,核实相关人员待遇级别、移交安置时间、原部队序列,更新完善有关数据。
(一)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是指:2007年底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下同)。
(二)全面清理2007年底前军休人员减员人数。各地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在认真核对2000年以来3次统计上报军休人员减员情况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服务管理的军休人员进行逐人核实,并将2007年底前自然减员未上报的军休人员名单逐级统计汇总上报。
(三)完善2006年底前接收的军休人员数据。各地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对全国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中军休人员数据逐人逐项核对,修正错误的数据项目(如安置时间、享受待遇职级、原部队序列等),并将军休人员名单及变更的数据项目统计汇总上报(更正数据项目要附有原始档案复印件)。
(四)录入2007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数据。
二、更新方法
这次数据更新既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统一完成;也可以由县或地市民政部门完成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更新审核后的数据通过民政专网上报,更新情况报告以文件的形式报民政部。
三、更新时间
更新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4月上旬进行2007年全国数据集中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