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安置相关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2007年12月以来,民政部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行2007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7〕287号)和《
关于更新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通知》(民办函〔2008〕24号),对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这次数据更新,是继2000年全国优抚安置数据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要更新活动,事关中央有关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新增人员待遇政策的贯彻执行,事关军休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军休人员“两个待遇”的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组织统计上报。各地数据更新报告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后,以民政厅(局)的名义上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