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提升。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二是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发挥,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责任保险保持良好的发展,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较快发展;四是信用保险在促进贸易、稳定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三、主要工作和具体措施
(一)坚持把防范好财产险业的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牢牢抓住防范化解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风险为重点。对问题公司继续依法采取一司一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责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资扩股、停业整顿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对中华联合、都邦等偿付能力长期严重不足的重点公司,继续采取专项定人跟踪等重点监管措施。二是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间的公司及时下发监管提示,争取处于预警区间公司的数量比2010年有所下降。三是督促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增加资本金,通过限制其业务发展规模、要求加大分保力度、进行行政处罚等措施防止资本金杠杆率过高所带来的风险,对不能达标的公司做好处理预案。
2、继续抓好分类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加强分类监管工作,定期监测分析行业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前瞻性。一是做好对每家公司的分类监管工作,结合压力测试情况,对每家公司偿付能力及经营状况进行月度监测、季度分析。二是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继续执行财产险市场主要运行指标月度统计分析制度,按照各省市、各公司、各险种的口径对财产险市场关键指标逐月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市场发展趋势和最新变化动态。三是认真关注CD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补充难度大、公司难以为继的风险,继续关注并抓好业务规模排位前几家公司的风险防范,跟踪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定期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绩效考核、预算执行以及压力测试等进行非现场分析和监管工作,强化对公司预算及绩效考核的刚性监管与干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先算账后做业务”。五是加强对非寿险准备金回溯分析,重点跟踪出现重大不利发展的公司和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3、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一是继续做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数据监测,提前预警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二是协调建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统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