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标准:
1.影响力:指候选者在2009年度通过自身的款物捐赠,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示范作用,也可以通过慈善行为为丰富慈善事业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发挥十分积极的示范作用。
2.持续性:指候选者通过自己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带动某一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且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3.创新性:指候选者的事迹中有创新的内容。如在慈善基金和活动的管理方面、慈善活动方式有创新的形式,同时有利于社会推广。
4.适应度:指候选者的慈善方式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结合受助者实际情况,是否实现了慈善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有利于填补空白领域,丰富慈善项目。
5.公信力:指候选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既包括个人和企业实实在在兑现捐赠承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口碑良好;也包括慈善组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透明、公开,尊重受益人,实际效果贴近目标。
四、推荐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请各地将2009年度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文件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自荐。我部已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
五、推荐方式及要求。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报名截止日期是2010年2月25日。推荐(自荐)方式包括:
(一)在中国捐助网网站申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网上直接申报。
(二)通过填报推荐表的形式推荐。推荐表可在民政部网站或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推荐单位和自荐者要根据要求,填写《2009年度 “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
有关证明材料(如捐赠收据复印件等)及音像资料于2010年2月19日前寄送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办公室。
六、表彰方式:我部将通过一定形式,对获奖的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