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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2008年4月15日 国税函[2008]340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和广东分公司,均为其全资分支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条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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