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职或主要从事科研、生产、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建设或准备新实验)等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工作计划,实行上班制,每日以八小时计,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条 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核准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减少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研室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计算出每个教师和教研室的全年工作量。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全年教师工作量。
对于体弱多病的教师,经医生证明,在患病期间,可减少部分或全部教师工作量;老年教师,可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减少部分教师工作量。
对于努力完成教师工作量、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较高、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应按《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发给酬金。
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努力完成教学工作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较好,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根据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如教学工作量采用其它计算办法,则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二、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1、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时,教师个人全年教师工作量达到1680小时而全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