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国土资源部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同时对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部依法依规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国土资源部商请监察机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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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省(区、市) 市(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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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 违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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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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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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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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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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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司局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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