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监察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九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45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国土资源部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