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子项名称
| 内容及释义
| 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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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市
的地域历
史环境
|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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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古
城格局
|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 | |
4-3历
史风貌
|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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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子项名称
| 内容及释义
| 简要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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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城市
在历史上
的地位作
用
|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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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历史
文化名城
的历史、
艺术和科
学价值
|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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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与当
代社会经
济发展的
关系状态
评估
|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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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指标
| 指标分解及释义
| 分值升降方法指标填写
| 最高
限分
| 实际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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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特色
| 70
| |
1、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等级与数量
| (1)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 5
| |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 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和世界文化遗产5分。
| 5
| |
2、镇或村庄建成区历史建筑数量
| (3)市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
| 10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 6
| |
3、重要职能特色
| (4)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或是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
|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 3
| |
3、镇或村庄建成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规模
| (5)现存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
| 名镇:5000 m2为1分,每增加2500 m2增加1分。
名村:2500 m2为1分,每增加1000 m2增加1分。
| 5
| |
5、历史环境要素
| (6)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数量
|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 5
| |
6、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
| (7)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 6
| |
(8)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 3
| |
7、核心保护区
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 (9)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
| 2
| |
(10)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 3
| |
(11)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镇5 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5
| |
(12)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 5
| |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数量
| 5处1分,每增加5处增加1分。
| 6
| |
8、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
| 5
| |
9、非物质文化遗产
|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 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3
| |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 省级1分,国家级3分。
| 3
| |
二、保护措施
| 30
| |
10、保护规划
|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 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 8
| |
11、保护修复措施
| (18)对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 10
| |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 2
| |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 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 2
| |
12、保障机制
|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 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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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护机构及人员
| 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 3
| |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
| 10%含10%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 3
| |
总计
|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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