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发〔1988〕72号 1988年3月9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业的特点制订了《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
《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地质行业技术复杂的工种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根据地质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按照技术相近、工艺相似的技术工种归类,设置相应的技师职务名称。例如:钻探技师(含机械岩心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钻探安装、取样钻工等工种聘任的技师)。
三、工种范围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先在地矿部制定的地质勘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的工种中技术较复杂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地质行业的机械仪器制造和修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比例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