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员[2007]6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我局制定了《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随船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上船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下列临时随船任务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海员证并持海员证临时随船执行指定的任务:
(一)航运公司的海务、机务等技术人员随船执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任务;
(二)航海院校的学生实习,航海院校教员调研、随船授课、指导实习;
(三)船厂执行船舶建造(或修造)合同中规定的随船保修工程师;
(四)科技人员随船执行科考、监控、检测任务;
(五)有关部门为了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需随船调研等。
第四条 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第五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海员证批件应提交一下材料:
(一)组团单位的正式文件。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随船的具体任务、执行任务的时 间和期限、拟随船船舶所属的公司、随船人数等;
(二)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
(三)拟随船船舶公司同意接受随船任务的正式文件(船公司组团以及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校学生的随船培训和实习,可免附此件);
(四)如随船人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单位,则非组团单位的人员应有基本单位同意其随船出境的文件;有关单位人员申请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