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废PET饮料瓶砖进口管理工作,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
本要求试行期间,“四、环境风险要求”为非强制实施,但各施检机构应对相关指标做出检验结论。
二、定义
(一)“废PET饮料瓶”,是指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料,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PET空瓶体(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破裂、割裂瓶体及瓶片);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不包括经过彻底破碎处理并加工清洗干净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属于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
(二)“废PET饮料瓶砖”,是指前款所述“废PET饮料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
三、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应当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其中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按照以下要求强制执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