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进旅游外宣合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21号)文件精神,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国家旅游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现将两部门《协议》和《2011年业务合作行动计划》转发你办、局(委),请积极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1、按照《协议》精神,深刻领会以外宣带动旅游,以旅游深化外宣,进一步加强外宣、旅游业务合作的重要意义。
2、加强外宣与旅游部门的相互联系,参照《协议》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业务沟通,形成本地开展旅游外宣合作的思路及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