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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部质监总站联系人:
  公路处:邵红勇
  电话:010-65293792电子邮箱:shaohy@mot.gov.cn
  水运处:胥云
  电话:010-65292701
  电子邮箱:xuyun@mot.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部分条文释义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 JJX101010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本条释义对事故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扣分主要分三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扣10分∕次;
  (2)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8分∕次;
  (3)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扣5分/次。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
  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施工现场违反交通运输部“四项严禁”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等情况。
  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3. JJX101013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项目现场监理关键人,其工作能力和稳定性是监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即要求关键人配备不仅要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其人员变更不得过于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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