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管理和提供本部门的测绘统计资料;
(五)负责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
(六)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七)组织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测绘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统计职责、确定统计负责人、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测绘统计工作、完成测绘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测绘统计资料、管理测绘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第十二条 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测绘统计资料,召开有关测绘统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测绘统计资料,检查与测绘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测绘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测绘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级测绘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
第十四条 测绘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选派能够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统计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其搜集、审核、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