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08〕30号)
各铁路局:
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6)39号)同时废止。企业此前取得的认定证书继续有效,但应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整改完成。同时取消铁道部令第15号目录中3003、3004、3005、3022、3023、3024、3025、3026、3027、3029等10个产品的认定,已颁发的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按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