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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包括以下步骤和程序:确定风险因素,设计压力情景,选择假设条件,确定测试程序,定期进行测试,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压力测试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将结果按照内部流程进行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改进措施,向监管当局报告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压力测试风险因素的性质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此外,银行也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银监会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按照预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触发条件,决定是否就压力测试结果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论是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商业银行都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积极推动本行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为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商业银行内部要确定相关部门或组成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的压力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针对特定风险,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压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银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银监会定期就压力测试情况与商业银行进行沟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评估银行压力测试是否与其业务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第十九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进行评估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压力测试方案是否有效,风险因素的确定是否合理,压力情景的选择是否充分,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是否合理,压力测试的程序与方法与其风险程度是否相适应,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可行,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对压力测试的结果是否进行跟踪研究,银行是否对压力测试方案进行定期修订等。

  第二十条 银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如有必要,银监会派出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就某项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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