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作为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的安全运行。
二、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附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如需要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批准。
四、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五、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安全的影响。
六、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功率不得超过2MW。
八、2011年12月前向我局提交《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长期停运状态的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报告,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价。
九、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91)国核安发证字01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可运行至2016年1月31日。如反应堆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十二个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