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8号)
西藏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拟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藏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的角度考虑,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对安全防范标准和消防标准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营业场所物理性质、地理位置的改变均应视为营业场所的变更。
二、从维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众多,其营业地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应作狭义和严格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监管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