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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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