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