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多晶硅企业的申请,按准入条件要求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逐步退出多晶硅生产。
(三)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组织论证和核准。
2.企业应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停止多晶硅生产。
(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多晶硅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七)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多晶硅企业和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