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58号)
各银监局: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60亿美元。
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四、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五、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符合CEPA下银行业“香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