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2010]40号)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全国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珠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于2006年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珠江入海河口水域界限由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对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讲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渔业生产节本增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制度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