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建立码头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为船舶违规装卸货物2次以上的码头单位列入黑名单,通报港口管理部门并报部海事局,同时在海事内、外网予以公告。
(六)要建立船舶超载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积极举报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码头、浮吊、过驳点、船舶和其他个人等,在经核实确认后,应给予表扬,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监督船舶超载运输的积极性。
三、加强现场监管
(一)要加强对船舶的现场检查。在辖区适当位置设置治超检查站点,明确船舶现场检查的比率,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二)要加强对码头、装卸点的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巡查要做到全面覆盖。
(三)要加大夜间查超力度。确定夜间检查船舶以及巡查码头、装卸点的比率,确保夜间船流均衡、有序。巡查比率和查超情况及时报部海事局备案。
(四)要建立船舶黑名单制度。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应列入黑名单,并按部海事局《关于重新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4]35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跟踪船舶管理制度的通知》(海便函〔 2007 〕 335 号)要求,加大对其跟踪、管理以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四、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于发现的超载船舶,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要依法从重处罚,提高超载的违法成本,增强海事执法的威慑力,并要对限期纠正的缺陷跟踪到底直至有效落实。
(二)对于被处罚的船舶和船员,要按照《船舶签证规则》第31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船员服务簿》上签注,并通报船籍港、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要收集汇总本船籍港船舶和本海事管理机构注册船员被查处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要建立船舶超载引发自沉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超载船舶发生自沉事故,要追究装卸作业部门以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确保相关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五、加强区域联动
(一)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二)要建立海事与公安、水利、港口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合力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要建立直属和地方海事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方法和要求,完善超载船舶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的协查制度。发现超载船舶存在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要按照部海事局有关协查规定进行书面协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协查通报后,应按规定协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出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反馈协查信息。发出协查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对协查船舶的处理情况反馈至协查单位。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尚未处理的超载船舶补办或换发船舶证书。对已使用新版 2.0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超载船舶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录入新版 2.0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使违法船舶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