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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的通知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备

   

(六)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七)关联交易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2.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八)对外担保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2.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4.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九)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2.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3.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4.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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