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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航道养护工作重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章 技术考核

  第三十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要求进行技术考核。技术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
  技术考核应当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技术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管理,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资料、廉政建设等;
  (二)航道维护与观测,包括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航道维护尺度达标情况、航道测量、航道疏浚、航道信息发布等;
  (三)航标维护,包括标志配布与设置、日常养护、灯光质量、航标失常恢复、航标台账资料及航标器材质量等;
  (四)整治建筑物维护,包括整治建筑物的检查、维修、保护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五)航运枢纽及船闸维护,包括运行管理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运行调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六)船艇维护,包括工作船舶机电设备维护、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技术资料等;
  (七)航道场站、基地维护,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场站、基地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考核工作按照辖区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方式进行。
  技术考核检查或抽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
  (二)查看现场;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技术考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技术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辖区航道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四)《航道养护技术考核表》(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优良:圆满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良好;
  合格: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不合格:未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省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的长江干线航道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抽查、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每年对全国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开展抽查,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监督检查。
  对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或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西江干线的,还应当报珠江航务管理局备案。长江干线航道,按照管辖职责,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每五年组织对全国养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应急抢通、技术创新等航道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或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修复、疏浚、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
  (二)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三)技术考核,是指为改进航道养护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航道养护管理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综合管理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100分)

考核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注

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15分)

1、法规规章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订实施办法

5分

宣传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相关法规实施办法扣1分

 

 

 

2、技术规范

认真贯彻执行《内河通航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

5分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出现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5分

 

 

 

3、管理办法

认真贯彻执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分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管理制度扣3分

 

 

          

资金投入与管理(25分)

1、资金渠道

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满足需要

12分

资金投入不能保障航道正常维护需要的,扣分4分;不能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的,扣6分

 

 

 

2、资金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使用资金科学合理,专款专用

5分

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执行预算管理扣1分,未专款专用扣2分

 

 

 

3、财经纪律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8分

发生违纪事件扣1分,严重违法违纪扣8分

 

 

 

安全生产(30分)

1、安全生产制度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分

贯彻执行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2、制度落实情况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

9分

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分;未落实到位,每项扣3分

 

 

 

3、责任事故

全年无等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15分

重大责任事故扣15分,一般事故每项扣3分

 

 

 

廉政建设与养护质量(15分)

1、廉政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分

未建立制度、实行责任制,每项扣1分

 

 

 

2、养护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分

未按规定执行有关制度,每项扣1分

 

 

 

3、养护质量

养护质量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6分

养护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扣6分

 

 

 

规范化管理(15分)

1、管理制度

1、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4分

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2、规范化管理

2、基层单位原始工作台帐记录齐全、规范、真实。

5分

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3、资料档案

3、各项统计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档案管理规范

6分

资料不齐全、上报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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