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 案件统计
第二十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