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