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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建立诚信档案。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农村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药品监管网覆盖100%行政村、药品供应网覆盖100%行政村,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六)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数量。
  选定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单位基本原则如下:
  (一)试点单位设置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日常监管、药品“两网”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具备遴选条件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遴选。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创建试点单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时间为3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第一年)。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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