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落实药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开展了药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试点活动。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推进,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本地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地方政府和基层相关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药品安全示范县(含市、区,下同)创建活动。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开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在巩固“两网”建设成果基础上,通过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创建活动列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市、区)政府对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乡镇(街道)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