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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验收,作出“不推荐”结论

   >3



  * 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100%

  附件2
  兽药GM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等)

  一、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说明
  1.本标准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1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48项,一般项目174项。检查项目分布状况(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人员3/15;厂房与设施10/56;设备5/23;物料8/23;卫生0/18;验证4/10;文件1/12;生产管理12/35;质量管理5/17;产品销售与收回0/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3;自检0/3。
  3.在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评定结果分为“N”、“Y ”、和 “Y” 3档。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应打“Y”,判定某项目基本符合要求(打分在75分以上)时,也应打“Y”;凡属项目内容完整、齐全、但尚不够完善的项目,应打“Y ”,判定某项目存在一定缺陷(打分在50-75分之间)时,也应打“Y ”;判定某项缺陷严重(打分在50分以下)的,打“N”。汇总时按照3个“Y ”相当于1个“N”和2个“Y”的原则核定。通过计算关键项目缺陷数量和一般项目缺陷率来判定结果。
  5.关键项目打分如果有1个或2个不完善项(1个或2个“Y ”),不能构成一个关键项目缺陷(N)的,不计算分数,但在验收报告中用文字说明有1个或2个不完善项。
  6.非洁净区生产环境要求及卫生等参照洁净区管理标准。
  7.结果评定

关键项目缺陷

一般项目缺陷

结果

化药

中药

  0

  ≤22%  

  ≤25%

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作出“推荐”结论

  0

  23%-43%

  26%-46%

缺陷数及缺陷率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推迟推荐”结论

  1~3

  ≤22%

  ≤25%

  0

  >43%

  >46%

未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不作出“不推荐”结论

1~3

  >22%

  >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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