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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七、年度核验工作程序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应按要求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解放军所属的复制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并有重点地对部分复制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复制单位违规档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对年度核验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复制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打算等内容。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1年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复制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各复制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在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所属地市及区县:     


  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单位名称          (盖章)
  许可证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

复制经营

许可证编号

 

复制经营许可证

发证日期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职工人数

总计:   人

管理人员   人

注册资本

万元

技术人员   人

资本组成

投资方

投资额

投资比例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名称

 

职 务

 

证件号码

 

职 称

 

通过法规培训

□是  □否

企业经营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名称

 

职 务

 

证件号码

 

职 称

 

通过法规培训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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