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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1年我办将对2007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对2010年暂缓命名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城进行再次复审。同时,我办还将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抽查。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1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燕山地区、怀柔区、门头沟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瓦房店市

  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

  江苏省:扬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江阴市、泰州市、昆山市

  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海门市、淮安市、南通市张家港市

  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桐乡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

  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泰安市、淄博市、莱芜市滨州市、胶州市、莱州市、青州市、招远市、聊城市

  蓬莱市

  河南省:濮阳市、登封市、荥阳市、洛阳市、新郑市

  湖南省:常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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