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四)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六)严禁酒后出庭。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一)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一)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三)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一)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
(二)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一) 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
(二)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 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四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一) 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
(二) 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
(三) 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四) 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一)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三)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四)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