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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附件3:
  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一、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
  1、不准收受饭店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2、不准对饭店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星评员形象的行为。
  3、不准降低星级饭店检查标准和简化星级饭店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星级标准。
  4、不准向地方星评机构和受评饭店就饭店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5、不准接受饭店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饭店安排的店外宴请。
  6、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人员一同参与星评工作或代替星评工作。
  7、不准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星评机构、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8、不准请饭店或地方星评机构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9、不准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饭店推荐或洽谈与星评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或向饭店打听与星评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星评机构与受评饭店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二、地方星评机构及受评五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
  1、不准提供与饭店星级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星评员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级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星评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星评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和标牌、鲜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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