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全国星评委保留对各星级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接受评定性复核的星级饭店,如其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可以在评定性复核当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级别星评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如延期超过一年,须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情况,对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复核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饭店星评员章程
2.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3.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附件1: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