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授权和督导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其工作;
7.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省级星评委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的组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省级星评员;
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 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三、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同时,任何饭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