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农牧渔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21日 (83)农(人)字77号)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畜牧、农垦、水产、农机管理(农机)、财政厅(局),农牧渔业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农牧渔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抚恤问题,经商得民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渔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安心在农牧渔业系统工作,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对因公负伤职工,必须给予积极治疗。因公负伤致残的职工,在其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参照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和现行革命残废军人因公残废抚恤标准评定残废等级、发给因公致残抚恤费。
二、因公评残办法,参照民政关于革命残废军人评残的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因公评残范围,参照原内务部1951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公评残的批准手续:由所在单位填报《农牧渔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评残审批表》,接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中央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农牧渔业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抚恤费。
五、伤残职工在农牧渔业系统内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可将其残废抚恤卡转往调入单位,伤残职工凭本人残废抚恤证到调入单位领取残废抚恤费;调入外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抚恤费的发放办法:每年在一、七月份分两次发放。一月份发上半年的,七月份发下半年的。每次发放全年残废抚恤费数额的一半。凡在下半年发生因公负伤致残被批准领取抚恤费的,一律发给当年抚恤费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