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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64号)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报告》(东核司(2009)49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7号)。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

  单 位 住 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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