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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近年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不断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200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为5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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