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数量的校核和扣减
将A2与A1进行比对校核。当A1小于A2时,处理数量取A1;当A1大于A2且差异率大于25%,处理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A2。
处理数量A1
(台)
| 处理数量A2
(台)
| 差异率=(A1-A2)÷A2×100%
| 处理数量A(台)
|
260
| 200
| (260-200)÷200 ×100%=30%
| 取小值(200,260)=200
|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应当在上述基础上再扣减相应的处理数量。
六、关键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审查
(一)核定关键拆解产物处理数量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日报表、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票据、称重磅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出厂应当附转移联单。自行处理关键拆解产物的,应当核查生产记录。
(二)计算关键拆解产物前6个月(如审核时段为2011年4月1日-6月30日,则前6个月为2011年1月1日-6月30日)的累计产生量B。
(三)计算关键拆解产物的累计产生量D(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产生量)和累计处理数量E(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处理量),计算其差值F,即F=D-E。
(四)比较F和前6个月的累计产生量B。如果F大于B,则说明关键拆解产物未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则暂停审核。如CRT锥玻璃未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时,暂停对彩色电视机和电脑处理数量的审核。
七、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
(二)审核人员应经培训。熟悉
《条例》、本指南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审核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处理企业的以下情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接收和处理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要求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型、产生工序及去向;企业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的出入库等的基础记录表及相关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