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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83号)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拆解处理企业申请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审核机构

  原则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审核机构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

  三、审核方式和要点

  申请补贴的处理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日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入库日报表,以及相关的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等(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指南执行)。

  审核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审查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拟审核时段(如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如2011年1月5日,2月15日,3月29日)进行审核。抽查率(即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天数)原则上不低于10%;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应继续抽查未经审查的证明材料,并提高抽查率至20%;仍然存在问题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100%审核。

  要注重核查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编号,其日期应在拟审核的时段内,有相关人员(如交接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字等。可通过与当事人(如作业工人、记录员、统计员或生产主管)面谈,核查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核查相关视频记录以及生产设备的所耗用的水、电、原材料等方式,审查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要着重核查关键拆解产物去向的合理性。其去向应具有统一发票,合同,交接记录等证明文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具有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要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逻辑分析。如累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数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处理数量;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与拆解处理基础记录中有关拆解产物的数量应当相对应等等。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入处理数量:

  1.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或报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表1所列主要零部件的。

  表1 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零部件

产 品 名 称

主  要  零  部  件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机壳+电路板

电冰箱

压缩机+箱体(含门)

微型计算机

显像管(显示器)+机壳+主板

洗衣机

电机+机壳+桶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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