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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调解书效力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调解书效力问题的批复
((54)司普字第0063号 1954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54)院政字第六号函悉。关于宁夏省人民法院五月十九日法干字第六六六号函请对平罗县院业务学习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离婚后,应向区人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才能另行结婚。
  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有自愿遵守之义务,但与法院判决不同,不具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一方不按协议执行,经说服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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