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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原则、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主管机关职权,本章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必须制止任何人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扰乱、冲击和破坏;为保障游行队伍的行进,主管机关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或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置临时警戒线、在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距离内划定禁区,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关于举行的起止时间的规定,以及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授予主管机关的职权和应采取的必要强制措许等等。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参加者的守则,主要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后,必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必须维持队伍秩序,必要时应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不得有违法行为和进行犯罪或煽动犯的行为;要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命令等等。

  第四章 是法律责任部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违反本法应当相应承担的刑事、治安行政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第五章 是附则。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授权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分别制定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五、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广大公民政治生活关系密切。它既是公民依法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规范,也是公民同滥用民主权利,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在宣传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针对一些人对《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正确认识的问题,深入宣传制定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要强调指出,《集会游行示威法》在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就行为目的、行为方式方法、行为主体、行为时间、地点等方面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些限制正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应该指出,法律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国家提倡随意采用这种方式表达意愿。我国有十一亿人口,如果因一点小事就集会游行示威,就会天天有上街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矛盾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都应当、也完全有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一般无须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能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必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种比较激烈的方式。这样要求,正是保障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与剥夺或限制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完全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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