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指导思想
本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依法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既充分保障
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又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以便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才能为公民依法行使
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现实的条件。因此,片面强调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一面,而不惜妨害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是违背
宪法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基本精神的。
(二)《
集会游行示威法加》的基本原则
《
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本法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原则。本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活动准则所决定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本法除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外,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三条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就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2)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破坏这个原则,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因此,本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遵守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起码义务。在
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任何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将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我们的社会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出发,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做有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