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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通知[失效]


  三、从现在开始到六月底,要集中一段时间,动员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普法工作机构和宣传骨干队伍,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落到实处。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首先应在大中城市、机关、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文教科技单位进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成员进行宣传,并作必要的讲解。广大农村和其他部门、单位要在今年的普法工作中,认真抓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工作。

  五、司法部宣传司编审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讲话》与本通知所附宣传提纲是一致的。请在宣传中作为统一教材使用。

  六、各地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反映。

  附:
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杨尚昆以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它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一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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