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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应否为无理当事人代理诉讼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应否为无理当事人代理诉讼问题的批复
((56)司公字第2283号 1956年12月30日)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十一月二十三日司公(56)字第190号请示收到。关于律师是否可以为婚姻案件当事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诉讼的问题,我部在批复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中,已经作了答复。该项批复已抄送你厅,可遵照执行。
  关于律师应否为无理当事人代理诉讼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对于没有诉讼理由的当事人,律师应耐心地给以启发教育,说明利害,使他自动放弃诉讼。如果说服无效,当事人仍坚决要求代理诉讼,则律师还应接受他的请求,事先同他讲明,只帮助他把事实经过和诉讼意见向法庭说出来,以辅助其申述能力之不足,而不代他作实质上的辩论。只有对那些经过证明确系捏造事实或全部诉讼请求显然违背具体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才能拒绝为他代理诉讼,因为这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来就是不应当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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