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基金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可就销售代理费用分配问题签订《基金代销费用分配协议》等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可就其他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七条 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上证所规则、已生效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办理。
2.基金日常受理基金投资人业务申请的时间,即基金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乙方根据上证所规则、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3.基金认购期等的营业时间,可由甲方和乙方协商上证所后另行确定。
第八条 业务申请的受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对其完备性、表面真实性及表面合法性负责。乙方应保证传输给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与基金投资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
第九条 资金交收
资金交收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及上证所相关规则办理。
第十条 责任的划分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并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状况及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和基金投资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尽快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特别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